采購方式 | 采購條件 | 公示期時間 | 招標對象 | 采購流程 | 法律依據 |
公開招標 | 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 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 公開發布采購公告邀請供應商報名。 | 1. 編制預算 2. 需求調研 3. 編制并備案政府采購計劃 4. 委托代理機構 5. 需求論證(可委托代理機構也可自行組織需求論證) 6. 發布采購公告 7. 開標、評標、定標 8. 發布結果公告 9. 簽訂合同、備案政府采購合同 10. 履約驗收(可委托代理機構也可自行組織履約驗收) 11. 支付采購資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
邀請招標 | 1. 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 采購公開招標方式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 在通過以下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并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1、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 2、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 3、采購人書面推薦。 | 1. 編制預算 2. 需求調研 3. 編制并備案政府采購計劃 4. 委托代理機構 5. 需求論證(可委托代理機構也可自行組織需求論證) 6. 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7. 投標人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前提交資格證明文件,招標采購單位從通過資格預審的合格供應商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發出投標邀請書 8. 開標、評標、定標 9. 簽訂合同、備案政府采購合同 10. 履約驗收(可委托代理機構也可自行組織履約驗收) 11. 支付采購資金 | ||
競爭性磋商 | 1.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 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 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 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5. 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 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售賣標書截止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 1. 公開發布采購公告邀請供應商報名; 2. 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 3. 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采購人推薦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 1. 編制預算 2. 需求調研 3. 編制并備案政府采購計劃 4. 委托代理機構 5. 需求論證(可委托代理機構也可自行組織需求論證) 6. 發布采購公告、從供應商庫中抽取或書面推薦供應商 7. 評審(磋商) 8. 發布結果公告 9. 簽訂合同、備案政府采購合同 10. 履約驗收(可委托代理機構也可自行組織履約驗收) 11. 支付采購資金 |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
競爭性談判 | 1. 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 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 采購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 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 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售嗎賣標書截止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 1. 公開發布采購公告邀請供應商報名; 2. 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 3. 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采購人推薦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 1. 編制預算 2. 需求調研 3. 編制并備案政府采購計劃 4. 委托代理機構 5. 需求論證(可委托代理機構也可自行組織需求論證) 6. 發布采購公告、從供應商庫中抽取或書面推薦供應商 7. 評審(談判) 8. 發布結果公告 9. 簽訂合同、備案政府采購合同 10. 履約驗收(可委托代理機構也可自行組織履約驗收) 11. 支付采購資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
單一來源 | 1. 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 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 必須保證原有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 某一特定供應商。 | 1. 編制預算 2. 需求調研 3. 編制并備案政府采購計劃 4. 委托代理機構 5. 需求論證(可委托代理機構也可自行組織需求論證) 6. 協商 7. 發布結果公告 8. 簽訂合同、備案政府采購合同 9. 履約驗收(可委托代理機構也可自行組織履約驗收) 10. 支付采購資金 | ||
詢價 |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 | 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收買標書截止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 1.公開發布采購公告邀請供應商報名; 2.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 3.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采購人推薦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 1. 編制預算 2. 需求調研 3. 編制并備案政府采購計劃 4. 委托代理機構 5. 需求論證(可委托代理機構也可自行組織需求論證) 6. 發布采購公告、從供應商庫中抽取或書面推薦供應商 7. 評審(詢價) 8. 發布結果公告 9. 簽訂合同、備案政府采購合同 10. 履約驗收(可委托代理機構也可自行組織履約驗收) 11. 支付采購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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